廉洁反贪腐申诉管理办法

廉洁反贪腐申诉管理办法

廉洁反贪腐申诉管理办法

第一条 翔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本公司)为强化反贪腐提倡廉洁之风气,树立企业诚信经营理念及有效推动廉洁反贪腐作业,特订立此办法。

第二条 建立本公司内、外部检举管道及处理制度,完善本公司所制定之道德行为准则及诚信经营守则并得以落实执行,确保检举人及相对人之合法权益。本公司接到举报时,以保密方式处理举报事件,并确保举报人之隐私权及安全。

第三条 凡发现本公司员工有任何贪腐行为或违法情事均得提出检举。

第四条 检举管道:公司网页 ->企业责任  -> 举报信箱:Whistleblower@feedback.com.tw,举报信箱由稽核单位为举报信箱窗口,将对举报文件进行审查后由总经理组成调查处理小组。

第五条 处理程序:举报应以具名文字举报为之,并载明下列事项:

    一、举报人姓名、住居所、联络电话、举报日期。

    二、有代理人者,应检附委任书,并载明其姓名、住居所、联络电话。

    三、举报之详细事实及内容,若有证据需附上。本公司应以保密方式处理检举案件,全力保护检举人,检举人之身分将绝对保密。检举人为同仁者,本公司保证该同仁不会因检举而遭受不当之处置。

第六条 本公司为处理各项廉洁反贪腐之举报,除应以不公开之方式为之外,并得组成调查处理小组委员会进行调查及决议处理之。

    前项处理小组中应置委员三人至五人,除人力资源单位主管为当然委员外,其馀委员由总经理就举报个案指定本公司在职员工担任,其中不可指定或选聘与举报人或举报人之相对人有利益关係者。

    委员会得由总经理指定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,并为会议主席;主席因故无法主持会议者,得另指定其他委员代理之。

第七条 参与举报事件之处理、调查及决议人员,对于知悉之举报事件内容应予以保密;违反者,主任委员应终止其参与,本公司并得视其情节依相关规定予以惩处及追究相关责任,并解除其选、聘任。

第八条 举报处理委员会应有委员半数以上出席始得开会,并应有半数以上之出席委员之同意始得作成决议,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。举报处理委员会应为附具理由之决议,并得作成惩戒或其他处理之建议。

         前项决议,应以书面通知举报人、举报人之相对人及本公司。

第九条 举报事件应自提出起二个月内结案,如有必要得延长一个月,延长以一次为限。举报人及举报之相对人如对举报案之决议有异议者,得于收到书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内,以书面提出申復,并应附具理由,由举报处理委员会另召开会议决议处理之。  

    经结案后,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诉。

第十条 举报处理委员会对已进入司法程序之举报事件,经举报人同意后,得决议暂缓调查及决议,其期间不受前条规定之限制。

第十一条 对于举报人及参与调查之员工,公司将给予保护以避免遭受不公平的报復或对待。

第十二条 对于受理检举、调查过程及调查结果等,均应留存书面文件或电子档,并保存五年,并善尽保管保密责任,保存期限未届满前,发生与检举内容相关之诉讼时,相关资料应续予保存至诉讼终结止。

第十三条 任何贪渎不法行为经调查属实者,本公司得视情节轻重,对举报人之 相对人依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为惩戒或处理。举报行为经证实有诬告 之事实者,本公司得视情节轻重,对申诉人依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为惩戒或处理。

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经理核定公布后实施,修订时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