廉潔反貪腐申訴管理辦法
第一條 翔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本公司)為強化反貪腐提倡廉潔之風氣,樹立企業誠信經營理念及有效推動廉潔反貪腐作業,特訂立此辦法。
第二條 建立本公司內、外部檢舉管道及處理制度,完善本公司所制定之道德行為準則及誠信經營守則並得以落實執行,確保檢舉人及相對人之合法權益。本公司接到舉報時,以保密方式處理舉報事件,並確保舉報人之隱私權及安全。
第三條 凡發現本公司員工有任何貪腐行為或違法情事均得提出檢舉。
第四條 檢舉管道:公司網頁 ->企業責任 -> 舉報信箱:Whistleblower@feedback.com.tw,舉報信箱由稽核單位為舉報信箱窗口,將對舉報文件進行審查後由總經理組成調查處理小組。
第五條 處理程序:舉報應以具名文字舉報為之,並載明下列事項:
一、舉報人姓名、住居所、聯絡電話、舉報日期。
二、有代理人者,應檢附委任書,並載明其姓名、住居所、聯絡電話。
三、舉報之詳細事實及內容,若有證據需附上。本公司應以保密方式處理檢舉案件,全力保護檢舉人,檢舉人之身分將絕對保密。檢舉人為同仁者,本公司保證該同仁不會因檢舉而遭受不當之處置。
第六條 本公司為處理各項廉潔反貪腐之舉報,除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外,並得組成調查處理小組委員會進行調查及決議處理之。
前項處理小組中應置委員三人至五人,除人力資源單位主管為當然委員外,其餘委員由總經理就舉報個案指定本公司在職員工擔任,其中不可指定或選聘與舉報人或舉報人之相對人有利益關係者。
委員會得由總經理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,並為會議主席;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,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。
第七條 參與舉報事件之處理、調查及決議人員,對於知悉之舉報事件內容應予以保密;違反者,主任委員應終止其參與,本公司並得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,並解除其選、聘任。
第八條 舉報處理委員會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,並應有半數以上之出席委員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,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。舉報處理委員會應為附具理由之決議,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。
前項決議,應以書面通知舉報人、舉報人之相對人及本公司。
第九條 舉報事件應自提出起二個月內結案,如有必要得延長一個月,延長以一次為限。舉報人及舉報之相對人如對舉報案之決議有異議者,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,以書面提出申復,並應附具理由,由舉報處理委員會另召開會議決議處理之。
經結案後,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。
第十條 舉報處理委員會對已進入司法程序之舉報事件,經舉報人同意後,得決議暫緩調查及決議,其期間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。
第十一條 對於舉報人及參與調查之員工,公司將給予保護以避免遭受不公平的報復或對待。
第十二條 對於受理檢舉、調查過程及調查結果等,均應留存書面文件或電子檔,並保存五年,並善盡保管保密責任,保存期限未屆滿前,發生與檢舉內容相關之訴訟時,相關資料應續予保存至訴訟終結止。
第十三條 任何貪瀆不法行為經調查屬實者,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,對舉報人之 相對人依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為懲戒或處理。舉報行為經證實有誣告 之事實者,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,對申訴人依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為懲戒或處理。
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總經理核定公布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